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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涉嫌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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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是犯罪
利用比特币洗钱案例
虚拟币涉嫌什么犯罪
1、[律师回复] 维卡币不是骗子,但是在中国是不合法的。维卡币类似于比特币,于8月底全球预启动,于9月底进入中国市场。维卡币英文名为c是既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货币.它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又结合了创新和盈利能力以及安全性和整体性概念。 维卡币的本质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组所能得到无限个解中的一组。而每一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以人民币来比喻的话,维卡币就是人民币的序列号,你知道了某张钞票上的序列号,你就拥有了这张钞票。要挖掘维卡币可以下载专用的维卡币运算工具,注册各种合作网站,把注册来的用户名和密码填入计算程序中,再点击运算就正式开始。完成安装维卡币挖矿软件以后,可以直接获得一个维卡币地址,当别人付钱的时候,只需要自己把地址贴给别人,就能通过同样的客户端进行付款。 维卡币只是一种所谓的观念上货币,但是本质并不是货币。因为货币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制定发行或认可的,而维卡币只是个人炮制的东西。充其量,只是一种付款方式的不同。
强力推荐和强烈推荐
1、作者简介: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重庆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创新团队”负责人;曾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摘?要: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借助区块链及信息网络技术,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世界任何角落自由流动,并避开政府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扩张会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以及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冲击,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规制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货币类罪名难以有效规制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颇为混乱。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出发,应当严密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限制,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
3、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深刻变化,其中,经济交往中支付方式的变化尤为显著。当前,人们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的需求显著提高,在数字技术的驱动下,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数字货币应运而生。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初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1个发达国家和45个新兴经济体中,目前已有80%的央行正在积极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同时30%的央行表示将在近期和中期发行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在数字货币方面的探索走在了世界前列,当前已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等地推行试验。尽管当前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工作在不断推进,但整体上法定数字货币尚未币安网交易对金融秩序形成决定性的影响。
4、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8日,私人数字货币的种类高达5096种,并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私人数字货币已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毒品、枪支交易、恐怖活动融资、洗钱、逃税、贿赂等。目前,面对如此汹涌且问题众多的私人数字货币,各国的态度依然游移不定,有些国家虽然积极承认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但却无法消除质疑之声。私人数字货币的无国界流动,会对一国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就我国而言,并不认可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这种做法虽然很谨慎,没有断然拒绝私人数字货币,而是让其作为一种可能的金融创新而存在,但这种看似谨慎的做法却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私人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依然存在。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涉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相关刑法规范体系。
不认为是犯罪
1、近年来,谈到投资、投资回报率,“区块链”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其中最具代表作的当属“比特币”、“以太坊”、以及马斯克领衔推广的“狗狗币”。“狗狗币”甚至多次创下日翻十倍的记录。这也吸引了大量资金以及炒币客入驻币圈。
2、大量资金的注入,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出台文件引导民众远离数字货币交易。 2022年1月1日,红极一时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火币网”、“币安网”宣布关停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随之而来的,司法机关开始大量查处利用数字货币交易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
3、,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参与炒币”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包括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赚取回报、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三种形式。
4、对于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行为,我国政府持中立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对于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持严厉打击态度。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利用比特币洗钱案例
1、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陈某枝洗钱案案情显示,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
2、陈某波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3、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4、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